2020-07-280次瀏覽來源:網(wǎng)絡
第一條(依據(jù))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正當權利,標準人口服務跟治理,進步政府服務水平,增進上海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跟諧發(fā)展,依據(jù)《上海居住證治理辦法》、《上海居住證積分治理辦法》,制訂本履行細則。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第二條(實用對象)
持有《上海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上海正當牢固居住、正當牢固就業(yè)并加入上海職工社會保險的,可能申請積分。
上海單位在外省市設破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第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登錄上海居住證積分治理信息體系進行網(wǎng)上模仿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第四條(積分申請資料)
(一)持證人跟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資料包含: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居住證》;
2.《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wǎng)上打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請)合同;
5.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yè)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資料外,持證人還應當供給與《上海居住證》積分指標名目對應的資料:
1.持證人依照國度教導行政主管部分劃定獲得的被國度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以高等教導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歷、網(wǎng)絡高等學歷教導畢業(yè)證書申請積分的,需供給畢業(yè)生登記表、成績單等學籍資料,或其余可能證明其教導經歷的相干資料。
2.持證人依照國度劃定經同一考試獲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yè)技巧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跟專業(yè)技巧類職業(yè)資格證書(注冊類的須在注冊有效期內);或持證人在上海工作期間依照國度劃定經評審獲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yè)技巧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持證人在上海工作期間獲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度職業(yè)資格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工作期間獲得的技能類國度職業(yè)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上海復評或驗證的,視同在上海獲得。
3.持證人在上海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證明(繳費基數(shù)跟年限由社保體系供給,個人免于供給)以及最近6個月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上海投資企業(yè)的驗資講演、工商檔案機讀資料、最近連續(xù)3年在上海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xù)3年聘請上海戶籍人員數(shù)(須由所聘單位為其連續(xù)在上海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上海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揚嘉獎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揚嘉獎加分的,由表揚嘉獎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揚工作跟諧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可獲得加分。留學生落戶上海機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一個中國人出生后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yè)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征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沒有戶口的人口。
6.持證人配偶為上海戶籍的,供給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余須要的相干資料。
(三)持證人配偶跟同住子女須要享受積分相干待遇的,應當供賜與下資料:
1.結婚證;
2.配偶身份證;
3.配偶跟子女戶籍證明;
4.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
5.許諾無違背國度跟上海盤算生養(yǎng)資料;
6.滿16周歲以上且在全日制個別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應當供給就讀證明跟學籍證明。
除特別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資料均須核查原件,提交復印件。
第五條(資料受理)
受理機構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積分申請資料進行初審,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憑證;資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訴用人單位補齊資料。
持證人跟用人單位應當對《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資料的實在性負責。
第六條(資料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資料后,依照流動人員檔案治理有關劃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干資料進行審核。
1.核持證人工作經歷、學習經歷及相干情況。
2.查驗持證人學歷學位證書。
3.核實持證人的專業(yè)技巧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yè)技巧類職業(yè)資格證書(含對應的專業(yè)技巧職務聘書或聘請證明)或技能類國度職業(yè)資格等級證書。
4.核實持證人在上海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以及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請)合同單位的一致性。
持證人因未畸形繳納上海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請)合同單位不一致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shù)不能公道對應的,不作為 ;在上海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 ;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 ;的積分依據(jù)。
5.核實持證人投資企業(yè)的驗資講演、工商檔案機讀資料、企業(yè)納稅情況或聘請上海戶籍人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