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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以下情況不允許登記結婚: 一、非男女雙方自愿申請的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二、已有合法婚姻關系者不得再次登記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申請結婚登記的必須處于未婚狀態(tài)。已有合法夫妻關系者,不得再次申請結婚登記。再婚需在前段婚姻關系依法終止后進行,即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離婚證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 三、近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四、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此類疾病包括精神疾病、重大不治性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目前婚前強制醫(yī)學檢查已取消。 五、未達到法定婚齡者不得結婚 我國法律規(guī)定最低結婚年齡為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達到法定婚齡是結婚登記的強制性要求,未達法定婚齡者,婚姻登記機關有權且必須拒絕為其登記。國家提倡晚婚晚育,但這不具法律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