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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居住登記辦法
第一條(目標)
為進一步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更好地增進發(fā)展、保障民生,標準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通過居住登記享有相干民生服務事項,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實用范疇)
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辦理居住登記及其相干服務、治理活動,實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正當住所地址。
辦理居住登記的實際地址,應當以標準的地名、路名跟公安部分核準的門弄號為準。
第四條(居住登記)
本市戶籍人員中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戶分別人員,應當辦理居住登記;有多個居住地的,應當抉擇一個經(jīng)常居住地,作為辦理居住登記的實際地址。
辦理居住登記的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合乎相干政策前提的,可能在居住地享受相干民生服務事項。
第五條(租賃屋宇前提)
居住在租賃屋宇的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屋宇,應當合乎《上海市居住屋宇租賃治理辦法》的有關劃定。
第六條(部分職責)
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履行的綜合跟諧工作。
市公安部分負責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居住登記及其相干治理。
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訂與人口導向政策相匹配的財力調(diào)配跟保障機制。上海留學生落戶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jīng)審核同意后受理。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chǎn)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chǎn)權房內(nèi)的,附房屋產(chǎn)權證。
市屋宇治理局負責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居住屋宇租賃的監(jiān)督治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教導、民政等市有關部分依照各自職責,研究制訂居住登記享有相干民生服務事項的政策,做好相干服務跟治理工作。
第七條(政府職責)
各區(qū)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具體履行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政府負責落切實其行政區(qū)域內(nèi)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居住登記后的相應服務具體事項。
第八條(申請)
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應當前往街道、鎮(zhèn)(鄉(xiāng))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者通過本市 ;一網(wǎng)通辦 ;平臺申請辦理居住登記。
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可能委托別人代為辦理居住登記,并供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跟委托書。本市戶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記,由其監(jiān)護人負責申請辦理,并供給監(jiān)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九條(所需資料)
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供賜與下資料:
?。ㄒ唬侗臼袘艏藨舴謩e人員居住登記申請表》;
(二)自己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個人戶口卡》或加蓋單位人事(或保衛(wèi))部分印章的《群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等有效身份證明;
?。ㄈ┚幼∥萦町a(chǎn)權證明、租用公房憑證、由屋宇行政治理部分出具的屋宇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單位人事(或保衛(wèi))部分出具的群體宿舍證明。
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申請辦理居住登記時供給的各類資料應當實在有效,對平心而論的不予辦理登記。可能通過數(shù)據(jù)互認共享獲取的資料,不得請求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申請辦理居住登記時重復供給。
第十條(受理)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登記辦理申請后,對資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對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告訴申請人須要補齊的內(nèi)容,并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chǎn)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chǎn)權房內(nèi)的,附房屋產(chǎn)權證。
第十一條(憑證發(fā)放)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后,經(jīng)審核,對合乎辦理請求的,當場打印《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居住登記(回執(zhí))》,交申請人備存?zhèn)洳椤?br> 第十二條(居住地認證)
市實有人口信息治理體系供給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的網(wǎng)上電子認證。
有關部分依照劃定,供給相應服務事項。
第十三條(居住地變革)
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辦理居住登記后居住地產(chǎn)生變更的,應當前往街道、鎮(zhèn)(鄉(xiāng))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者通過本市 ;一網(wǎng)通辦 ;平臺,從新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四條(注銷)
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遷回戶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應當持自己有效身份證件前往街道、鎮(zhèn)(鄉(xiāng))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者通過本市 ;一網(wǎng)通辦 ;平臺,提交《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居住登記注銷申請表》申請注銷居住登記。
有關部分在工作中發(fā)明并認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抄告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該公安派出所請求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注銷居住登記信息:
(一)登記人辦理居住登記后非實際居住的;
(二)登記人供給虛假資料獲得登記的;
(三)登記人情況產(chǎn)生變革且不合乎居住登記請求的;
(四)其余應當注銷的情況。
第十五條(接濟)
對注銷情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向有關部分申請復核。有關部分應當依據(jù)申請予以復核。申請人居住情況經(jīng)復核屬實的,有關部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抄告申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該公安派出所請求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恢復已注銷的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六條(屋宇出租人任務)
屋宇出租人應當督促、配合本市戶籍人戶分別的承租人辦理居住登記。對不辦理居住登記的,屋宇出租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分或社區(qū)綜合協(xié)管步隊講演。
第十七條(社區(qū)綜合協(xié)管步隊任務)
社區(qū)綜合協(xié)管步隊在發(fā)展社區(qū)內(nèi)實有人口、實有屋宇基本信息的日常采集中,對發(fā)明未辦理居住登記的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應當督促其辦理居住登記,并及時講演公安部分。
第十八條(信息體系)
本市依靠市實有人口信息治理體系,完美 ;專業(yè)采集、一口整合、專業(yè)維護、資源共享 ;的機制,以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公民身份號碼為基本,標準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居住地信息治理。
第十九條(違規(guī)處罰)
本市戶籍人戶分別人員供給虛假申請資料,在非實際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騙取相應居住地服務事項的,由有關部分依照劃定予以行政處罰;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其刑事義務。
屋宇出租人將屋宇出租給無身份證件者居住,或者不依照劃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品種跟號碼的,由公安部分依據(jù)《中華公民共跟國治安治理處罰法》的有關劃定,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發(fā)明辦理居住登記中有違背《上海市居住屋宇租賃治理辦法》情況的,由屋宇行政治理部分予以處罰。
國度工作人員違背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平心而論、徇情枉法,未形成犯法的,給予其行政處罰;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其刑事義務。
第二十條(履行細則)
市有關部分依據(jù)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履行細則。
第二十一條(履行期限)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履行。